抚养义务,不可推卸!
2022-04-18 16:45:00  来源:江苏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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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李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2007年生育一子李小某。

2015年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王某带李小某回娘家居住。

之后,李某与王某未能和好,李小某一直跟随王某生活,李某对李小某的生活不闻不问。

后李小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其出生后的抚养费。

法院判决认为,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未成年子女请求支付相应抚养费的,应予支持。李某认可自2015年开始未支付李小某抚养费,故判决支持李小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实践中,在父母离婚子女随父母一方生活后,可能会出现另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等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出发,明确规定父母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亦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条第1款: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1067条第1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