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具有双重属性,它既是关乎个人和家庭福祉的私事,也是关乎国家和民族命运、具有公共利益性的社会公共事务。因此,对于家庭教育,既要充分尊重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自主性,最大程度不干涉父母依法实施家庭教育的权利,也要适当体现国家亲权,有效发挥学校、政府和社会依法促进家庭教育的作用,必要时进行干预。在家庭教育中,不同的主体有着不同的角色定位:家庭负责实施,学校、政府和社会负责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公安司法机关必要时进行干预。可以说,家庭教育促进法就是按照这一思路,全面、准确、科学地体现了家庭教育实施、支持、干预这一递进逻辑。
基于以上思路,家庭教育促进法从三个方面规定了家庭教育法律关系,由内而外包括三个层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之间构成家庭教育实施法律关系,学校、政府和社会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构成家庭教育支持关系,公安司法机关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构成家庭教育干预关系。
首先,从家庭教育实施来看,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家庭教育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仅应当主动参加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开展家校合作和沟通,而且需要遵循一系列正确的家庭教育内容和方法。按照培养孩子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的要求,法律对家庭教育核心内容进行了梳理,强化了道德教育;在方法方面,列举若干可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使用的科学方法,从正面加以引导,特别针对当前家庭教育实施中的一些误区、家庭暴力等热点问题作出回应。
如何实施家庭教育,的确是家庭内部的事情。法律一方面予以充分尊重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自主权,也尊重家庭教育内容和方法的多样化。但另一方面,法律完全可以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作出倡导、引导,告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怎么教育孩子,怎么更利于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法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列举了家庭教育的内容和方法。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不是强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按照这些内容和方法实施家庭教育,只是提倡依此行事,这本身也是社会立法区别于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的一个重要特征。
其次,从家庭教育支持来看,实现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有效供给,是当前家庭教育工作中迫切需要加以规范和保障的。法律规定不同主体负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政府从提供公共服务的角度,制定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编写家庭教育指导读本,线上线下促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学校建立家长学校,定期对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培训、咨询和辅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婚姻登记机关、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社会公共机构应当结合自身职能与优势,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社会力量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
如何保障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覆盖城乡,是立法着重考虑的问题。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是以提升家长教育素质、改善家长教育行为,提高家庭教育的质量,促进未成年人健康发展为目的,以政府为主导,以公共服务阵地和公共财政为基础,以专业技术为支撑,各条块系统充分履行职能,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向家庭提供指导和服务的全覆盖、多方位、多层次、多样化、高质量的系统。基于这一认识,法律为搭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供给,提出了以政府确定的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为统筹中心,以辖区内社区家长学校、学校家长学校、社会公共机构和场所以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为主体,以市场化运作的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为补充的体系。
最后,从家庭教育干预来看,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家庭教育失职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实施家庭教育或者实施家庭教育不当时,已经意味着监护履职出现了问题。无论是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还是从促进家庭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国家都应当予以必要的干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可以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苑宁宁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职业伦理研究所副所长、全国人大家庭教育立法专家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