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赌博行为发生的借款应予收缴
2021-11-05 14:14: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18年7月3日下午,姚某与王某共同在某地参与赌博过程中,姚某向王某借款2万元用于赌博,但姚某当场并未出具借条。2018年8月29日,王某向姚某索要借款未果,双方遂产生纠纷,报警后经派出所协调,姚某向王某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承诺2018年底还清借款。后经王某催要,姚某一直未能偿还借款,故王某持还款计划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姚某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无效。本案中,王某明知姚某借款用于赌博,仍将款项出借给姚某,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应认定无效。

但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应如何处理,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民法典规定,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损失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案涉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姚某应当返还王某借款本金及利息损失。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赌博属于妨碍社会管理的违法行为。案涉合同虽然为无效合同,但基于不法原因而为的给付,自然不得请求返还,故对王某要求姚某偿还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同时,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发现与审理案件有关的违法行为,还可以予以民事制裁,收缴当事人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违法所得。故在驳回姚某诉讼请求的同时,法院应当另外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收缴上述非法活动的涉案款项。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赌博等不法行为形成的债务纠纷,直接关系民法基本原则及其价值衡量,相较于其他无效民事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而言,更应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民法典所确立的无效合同财产返还模式,所针对的法律行为并非为法律所绝对禁止的行为,只是因为欠缺某生效要件或者违反某民法基本原则而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后果,而赌博等不法行为为法律所绝对禁止的行为,并不适用民法典无效合同返还财产的相关规定。基于任何人不得以自己的不法行为而主张恢复相关损失的原则,因赌博而出借款项,出借人出借的理由就是出于不法原因,则法律无保护的必要,出借人不得请求返还出借款。但是,出借人不得请求返还,借款人却因不法原因而保有给付利益产生了不法的结果,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收缴,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公序良俗。

史文静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