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某,女,1968年12月9日出生,2018年8月至某塑料制品公司上班,同年9月11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2019年7月,王某某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2019年10月,王某某被评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七级。伤愈后,王某某未再至某塑料制品公司上班。王某某向某塑料制品公司主张工伤赔偿,某塑料制品公司拒绝给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王某某提起诉讼。
【评析】
某塑料制品公司是否需要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支付两个“一次性”补助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当支付两个“一次性”补助金。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对伤残等级进行分级,并对各个级别的工伤待遇作出了规定,明确五至十级工伤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义务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是否能够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没有更明确、具体的规定。
其次,王某某1968年12月9日出生,2019年12月8日王某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明确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最后,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是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本案中,王某某伤愈后,未再至某塑料制品公司上班,其并未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劳动合同期亦为届满,不符合可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即使将王某某不上班视为其解除劳动关系,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两个“一次性”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可以得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持两个“一次性”补助金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