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绕行购物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
2022-01-27 11:24: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第三人黄某系某保安公司劳务派遣工,由原告安排至某营业网点工作,下午的上班时间为14时至18时。2021年3月1日13时50分许,黄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上班,中途前往某超市购买卫生纸,绕行途中与他人驾驶轿车发生碰撞,致黄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黄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后黄某被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某保安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职工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十条也作了类似规定。因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购买生活用品,接送配偶上下班,接送子女上学、放学等活动,均属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其绕行路线可视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所受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黄某在上班前绕道去超市购买卫生纸,属于日常生活所需,由此发生交通事故,应视为上班途中。因此,被告工伤认定决定认定黄某发生交通事故是在上班途中的合理期间内,并无不当。

作者:郭炳楠 古林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