悔拍后保证金处理方式之实务研究
2022-03-18 15:43: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申请执行人甲公司与被执行人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法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乙公司名下的工业用途房地产,并于2020年9月25日10时至2020年9月26日10时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了第一次拍卖,竞买人丙以最高价4020万元成交,2020年9月27日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将竞买人缴纳保证金200万元汇入法院标的户,但竞买人丙未在拍卖公告规定期限内将剩余款项缴纳至法院指定账户,且经法院催缴后仍未缴纳。后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10时至2020年11月28日10时对上述不动产重新进行了第一次拍卖,竞买人丁以最高价4500万元成交,后该竞买人丁将4500万元按期缴纳至法院标的户,法院亦依法将上述不动产裁定归竞买人丁所有,并完成了交付。

【评析】

关于本案中悔拍人丙缴纳的保证金200万元应如何处理?笔者认为,该保证金不应当退回竞买人丙,应当作为被执行人乙的责任财产,在本案中被执行人乙无其他债务,则发还被执行人乙公司。其主要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那么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如何处理。

首先,关于能否将上述悔拍保证金用于执行救助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书,在该书对《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的条文理解中,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认为:依照四个顺位对保证金进行处理后,理论上可能出现保证金尚有剩余的情况,司法解释起草之初,曾考虑将此部分余留资金统一纳入执行司法救助款项,用于促进符合执行救助条件的案件的执行。但该条在审委会讨论时形成了不同意见,因为执行救助有相应的政策规定,是否能够执行纳入等问题还需要征求财政部门等外部门的意见,因此该条意见最终并未保留。鉴于在完成四个顺位的处置后,保证金仍有剩余的情况可能极为少见,本条解释对此未进一步明确,该问题还需根据本条解释施行情况,结合执行工作实际,留待即将研究起草的执行救助规范性文件加以解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未出台执行救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7日联合发出《关于设立执行救助专项资金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由财政拨出专款设立执行救助专项资金。所以,将网络司法拍卖中竞买人悔拍交纳的保证金用于执行救助无法律依据。

其次,关于能否将上述悔拍保证金予以没收并缴纳国库的问题。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相关款项作出予以没收的决定属于行政行为,而根据法律规定,行政行为的实施原则为法无规定不可为。本案中,对于竞买人悔拍交纳的保证金只是不予退还给竞买人,《网拍规定》并没有规定对于悔拍保证金在依照四个顺位处理后予以没收。所以对悔拍保证金予以没收的做法亦无法律规定。

综上,既然悔拍保证金依法不得退还给原竞买人,也不得对其予以没收,而根据《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精神,悔拍后的保证金依照顺位依次处理,本案中因第二次拍卖成交价高于第一次拍卖成交价,故该规定的第一、第二顺位的情形不存在,根据第三、第四顺位的立意,其均是将悔拍保证金作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进行处理,且保证金作为拍卖款的组成部分(拍卖成交的,竞买人参与竞拍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拍卖款),悔拍后仍应视为拍卖款的一部分,将其理解为拍卖款的组成部分作为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分配处理与《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立意精神相一致。故本案中,应当将竞买人丙悔拍的保证金200万元作为被执行人乙公司财产,在乙公司没有其他债务需要清偿的情况下予以支付给乙公司。

范春忠 王刘阳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