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否构成立功
2022-06-22 10:02: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被告人周某某经他人介绍,加入某投资平台成为代理,进行传销活动,直接或间接收取下级人员缴纳的资金数额331万余元。2021年6月,被告人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周某某托人找到宦某某。宦某某谎称能帮忙找公安机关打招呼摆平其涉嫌犯罪的事情,共骗取周某某人民币3万元、香烟卡8张及软中华香烟1条。周某某发现被骗后于当年11月向公安机关报案,宦某某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评析】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表现的。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对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无异议,但辩称其揭发宦某某的诈骗犯罪行为,属于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笔者认为,周某某该种行为,表面上属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立功表现,但从实质上考虑,不能认定为立功。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协助侦破案件,表明行为人对犯罪行为持否定评价,从犯罪预防角度来讲,再犯可能性减少,因而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中,周某某意图通过请托他人贿赂办案人员,干扰刑事案件办理,从而得以逃避刑事处罚。此行为表明,周某某并非对犯罪持否定评价,主观上考虑的只是自身是否受到刑事处罚。周某某主观上有非法的行贿意图,若受托人是诈骗分子,周某某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对诈骗分子的诈骗行为有“诱使”作用;若受托人按其要求贿赂办案人员,则其与受托人在行贿行为中构成共犯。无论哪种情形,周某某的行为均增加了社会违法犯罪行为的总量,与刑法的预防犯罪功能相违背,周某某意图贿赂办案人员,增加其再犯的可能性,只不过受托人是诈骗分子,其行贿犯罪未实现罢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该规定表明立功中线索的来源必须是合法的,因非法行为获取线索的不能认定为立功。周某某之所以能够揭发宦某某的诈骗犯罪行为,是因为其意图行贿的非法行为在先,其在先非法行为和后续揭发犯罪行为是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整体上应作否定性评价,周某某不能从自己的非法行为中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利益。

作者:陈琳 张冬子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