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虚构业务骗取财物如何定性
2022-12-07 11:29: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被告人张某系某科技公司应用系统主管,主要负责公司应用系统运维保障。2022年6月至8月期间,张某在本单位无采购电脑计划的情况下,虚构本单位领导和员工需要电脑,并谎称事后补办审批流程,让本公司采购部门采购员刘某采购电脑,刘某遂多次以单位采购为名,要求供应公司提供电脑30台,价值人民币312600元。2022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张某向刘某谎称其他公司、朋友有采购电脑的需求,让刘某代为采购,刘某继续以公司名义向供应公司订购电脑27台,价值人民币293100元。上述电脑交付给张某后均被其低价变卖。案发时,科技公司已结算部分货款给供应公司。

【评析】

笔者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和诈骗罪。张某虚构事实骗取刘某向供应公司采购电脑,电脑一经交付即属于科技公司的财产。关于占有30台电脑的行为,张某虚构本单位领导和员工需要电脑,并利用接手电脑的职务便利将30台电脑占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关于占有27台电脑的行为,张某虚构其他公司、朋友需采购电脑,与张某自身的职务没有直接的联系,其骗取刘某交付电脑,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应当按照职务侵占罪和诈骗罪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职务侵占罪和诈骗罪主要的区别在于犯罪对象和犯罪行为的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诈骗罪的对象是不为自己实际控制的他人财物。职务侵占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而诈骗罪系是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

本案中,首先,关于案涉电脑的所有权问题,供应公司基于其与科技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在科技公司采购员提出采购电脑的需求后,按约将电脑交付至科技公司,应视为已将电脑的所有权已转移至科技公司。现案涉电脑被他人非法占为己有,被害单位应为科技公司。

其次,关于张某侵占电脑的行为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关于30台电脑,张某在公司采购流程中具有核实采购需求是否符合条件、汇总需求信息及签收电脑的职责,张某之所以实现占有该30台电脑,一是虚构了本单位人员有采购需求,二是利用其有签收电脑职权的便利条件,才将电脑占为己有,该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故就该30台电脑,张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关于剩余的27台电脑,张某虚构与本单位人员无关的人员有采购电脑的需求,其仅是利用工作条件便利的机会,让刘某代为采购,后将电脑占为己有,该行为与其职务行为没有关联,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就该27台电脑,张某构成诈骗罪。综上,本案应当按照职务侵占罪和诈骗罪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作者:沈慧慧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