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某采砂船非法停放案
2023-03-03 15:46:00  来源:法润江苏

一、基本情况

2022年3月16日,靖江市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靖江市夏仕港附近水域发现,钱某某的采砂船在禁采期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执法人员在现场未找到船主钱某某,遂将其采砂船舶拖至指定停放点。

二、调查与处理

2022年4月29日,钱某某至靖江市水利局对该采砂船进行认领,后由于疫情原因一直在兴化隔离,2022年7月11日靖江市水利局对此立案处理,靖江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对钱某某做出调查笔录共3份,详细调查并了解了非法停放的事实证据,确认了钱某某的违法事实认定,并向钱某某直接送达了《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靖水停字〔2022〕4号),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经过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宣传,钱某某主观认错态度良好,主动承诺并自行联系拆船厂将采砂船拆解,积极配合靖江市水利局执法工作,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2022年7月15日,经靖江市水利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钱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案例解析

2019年7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长江江苏水域禁止采砂的通告》:“一、自本通告发布30日起,长江江苏水域禁止采砂,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整治长江航道以及通江口门、码头、锚地等疏浚采砂的除外。二、除从事上述疏浚采砂的船舶外,其他采砂船舶应当驶离长江江苏水域,或者到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水域停泊。通告发布后,既未驶离长江江苏水域又未按照要求接受指定停泊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查处。”

钱某某在禁采期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采砂船只停放在我市夏仕港大桥附近水域。该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江苏水域禁止采砂的通告》第一条、第二条、《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应当停放在沿江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规定,且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调查笔录、现场图片及局《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回执为证。

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江苏省水行政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苏水规〔2012〕2号)规定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自由裁量权第一款“1、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的:(2)采砂船舶被水行政主管部门强行拖至指定地点停放的,除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考虑到钱某某主观认错态度良好,主动承诺并自行联系拆船厂将采砂船拆解,积极配合靖江市水利局执法工作,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即作出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在送达《行政处罚通知书》(靖水罚字〔2022〕1号)的同时靖江市水利局也对钱某某送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靖水信用告〔2022〕1号),第一时间告知其信用修复条件和程序,引导其尽快完成信用修复。

本案中,靖江市水利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采砂船进行拖离,维护了水事秩序,避免了非法采砂案件的发生,保护了长江河道的生态环境。同时深入贯彻柔性执法理念,严格按照有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以办事群众、市场主体满意度为标准,将柔性举措融入行政执法全过程,注重执法中的力度、尺度、温度,做到了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实现了行政处罚和信息信用同步告知、落实了“谁执法谁普法”,柔性执法的理念也得到了当事人的肯定与积极配合。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