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撞死未拴绳的宠物狗,责任如何划分?
2024-03-15 14:21:00  来源:中国法院网

近年来,因养宠物狗不栓绳产生的民事纠纷层出不穷,其中在交通事故纠纷中狗主人与受伤者、肇事者各自所应承担责任的比例,也一直是人们讨论的热点话题。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宠物狗因未栓绳而被车辆撞死产生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8月某日傍晚,侯某带着自家小型宠物狗在小区门口散步,牵着宠物狗的绳索不慎脱落,后该宠物狗挣脱后被路过的马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当场撞死。事故发生后,双方未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侯某遂向温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某及马某名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其购买宠物狗的损失以及精神损失费。

该院审理后认为,侯某作为宠物狗的主人,应当对宠物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特别是在公共区域,应使用牵引绳等工具避免宠物进入机动车道或引发意外事故。本案中狗绳脱落后,侯某没有及时对宠物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导致其随意乱跑并被马某驾驶的车辆撞死,因此侯某对此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而马某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未能充分注意道路状况,未能及时避让出现的动物,也存在一定的过失。

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该院认定马某承担70%的责任,侯某承担30%的责任。此外,鉴于马某已经为自己的车辆购买了保险,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先行赔付,对于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部分,由马某个人负责赔偿。

关于马某主张的精神损失费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但确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支持。考虑到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限于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侵害的情形,此类赔偿通常限定在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利为核心的相关民事权益中,而本案中虽然侯某的宠物狗被撞死,但并未直接造成侯某的人身伤害,因此,该院驳回了侯某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在此提醒广大宠物主人要尽到管理和保护宠物的责任,尤其是在公共场所,应确保宠物在自身可控范围内活动,防止类似意外的发生。同时,机动车驾驶员也要提高警惕,随时关注路况,尽可能地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作者:杨洋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