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水库“禁游、禁钓”警示牌,选择无视并私自进入,最终不幸溺亡,水库责任如何承担?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例。
唐某主动约郭某前往一处水库进行垂钓,垂钓过程中郭某不慎将鱼竿滑落水中,其自诩水性极好独自一人下水打捞鱼竿,不慎溺水身亡。事后,其家属将水库管理者及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0余万元。
另查明,事发水库属于为当地村经济组织,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开发,并非开放的、用于娱乐性活动的营利性公共场所;事发水库虽也多处设置“禁止游泳”“禁止垂钓”等字样的警示牌,但水库周边未设置栏杆、围网。
郭某溺亡的境遇虽令人惋惜,但赔偿责任的认定需根据事实证据依法依规进行界定。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私自进入水库进行垂钓,在鱼竿落水后贸然下水打捞,对可预见的风险应承担相应责任。唐某与郭某虽相约钓鱼,但唐某作为提议者私自将郭某带入事发水库垂钓,对郭某下水捞杆的行为也未及时有效的劝阻,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水库经营管理者未设置巡护看管人员,没有相应的封闭隔离措施,事故发生时无相应救助措施,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监管失责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虽规定了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应限于合理范围内,不能无限扩大,民众更应该加强自身安全保障意识,时刻保持警惕。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郭某自身承担80%的赔偿责任、唐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水库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