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某公司与刘某达成协议:某公司支付刘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共计60000.00元……通过湖北建始县人民法院主持,一件劳动争议案件得以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息诉。
建始县某村农民刘某于2024年10月8日入职某公司,从事混凝土浇筑等工作。同年11月3日上午,刘某按某公司安排,在S339建始境K150+310段边坡危岩处升降机操作平台手扶注浆机浇筑。8时30分许,注浆管突然堵塞失控,将刘某面部、左肩打伤。
刘某当即被送医院住院治疗。刘某住院11日,住院期间行鼻损伤清创缝合术。2024年11月7日,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某属工伤。2025年4月23日,恩施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刘某伤残十级,工伤停工留薪期1个月。
7月24日,建始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公司支付刘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合计77404.01元。某公司不服裁决,于7月31日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某公司无需向刘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
建始县人民法院立案后,着重调解,于开庭前、开庭中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终于促使当事人在9月2日的开庭审理中达成协议:某公司支付刘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共计60000.00元,定于2025年11月30日前付清;若某限公司未按前项协议履行,则需支付刘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合计71404.01元,且自某公司违反前项协议之日起,刘某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一件劳动争议案件得以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