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因在洗浴中心不慎摔伤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在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圆满化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不仅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彰显了司法为民的温度与力量。
2025年5月,原告在被告经营的洗浴中心洗浴时,不慎摔倒受伤。原告认为,被告经营的浴池浴区地面存在积水,地砖光滑湿滑,且未设置明显防滑垫或警示标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对其受伤承担全部责任。而被告则表示十分委屈,称浴池内已经设置了相应的警示标志及防滑措施,原告自身在洗浴时玩手机,注意力不集中,才是导致摔倒的主要原因,不应由自己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各执一词,矛盾逐渐激化,最终原告选择将被告告上法庭。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查阅案卷,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考虑到如果直接判决,可能会加剧双方的矛盾,且难以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法官决定采用调解的方式来解决这起纠纷。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和诉求,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同时结合证人证言,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了梳理和解释。一方面,法官向被告阐明,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虽然设置了警示标志和防滑措施,但仍需进一步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另一方面,也向原告指出,自身在洗浴过程中玩手机,分散注意力,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
经过法官多次耐心细致地沟通和调解,双方当事人的态度逐渐缓和,开始理性地看待问题。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同意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原告也对被告表示理解和谅解。
本起纠纷的成功调解,充分体现了司法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也为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在今后的工作中,敦化法院将继续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不断创新调解方式方法,为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的设置是为了确保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免受侵害,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是一种不作为侵权责任,对于违反安全保障责任纠纷中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应承担责任,需要结合被告所负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定范围,运用常情常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多维度进行考量。
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没有限度,顾客因地滑摔伤,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比例的划分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这既需要考虑到法律法规的规定,也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才能确保赔偿责任的公正、合理,才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洗浴中心等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
本案中,被告洗浴中心对原告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有义务采取一定措施预防损害的发生,而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充分预见洗浴时可能发生的危险,但其未尽到注意义务,对自己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应承担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