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连加埔)“黄金跑分”是指通过黄金变现、高买低卖等方式,实现非法资金“黑变白”,涉嫌违法犯罪,但在高额利益诱惑下,总有人抱着侥幸心理,选择铤而走险,甘愿充当电诈“工具人”。近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林某甲是两家珠宝店的老板,原本生活富足,但还是未能抵住“黄金跑分”所带来的高额回报的诱惑,在明知林某乙为上游犯罪分子提供非法资金转移服务,仍与林某乙共谋,待上游犯罪分子在提供给林某乙的银行卡转入赃款后,由林某乙指使林某丙至林某甲的两家珠宝店刷卡购买黄金,林某甲于次日回收黄金,并约定林某甲按刷卡金额的10%获得报酬。
2023年5月21日至26日期间共刷卡流水200万余元,林某甲得赃10万余元。县公安局在接到举报线索后,查获该案,检察院以林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大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为他人提供“黄金跑分”服务,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二万元,追缴所得赃款。
法官说法
“黄金跑分”招募黄金为中介转移违法所得。按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