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真不应该拖欠工人们的血汗钱,现在真是追悔莫及,我会牢牢记住这次教训。”在宣判笔录上签字后,被告人仇某面带羞愧的表示忏悔。日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判处被告人仇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被告人仇某与廖某(另案处理)合伙承建甲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住宅项目中的部分工程。因仇某和廖某均无建筑资质,两人挂靠乙建筑公司。2016年10月,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由乙建筑公司负责承建甲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住宅项目中的部分工程。2016年11月,乙建筑公司与仇某、廖某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挂靠协议),约定由仇某、廖某承包上述工程,仇某一方独立经营核算,自负盈亏。该合同签订后,仇某为该项目成立项目部,仇某、廖某任项目部负责人。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仇某与廖某雇佣王某等70余名农民工从事施工工作。在施工过程中,仇某与廖某仅支付少量工人工资,王某等人多次索要工资无果后,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经调查,项目部共拖欠王某等70余人工资款共计193.55万元。2017年9月,劳动监察部门对乙建筑公司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乙建筑公司在十日内支付所欠工资193.55万元,但乙建筑公司未按期支付。且乙建筑公司、被告人仇某均拒不配合劳动监察部门执法。
案发后,甲房地产公司和乙建筑公司于2018年至2019年期间,陆续支付农民工工资130余万元,被告人仇某对剩余工资置之不理,藏匿外地并更换电话号码。2020年8月,乙建筑公司付清剩余农民工工资50.4万余元。被告人仇某于2020年7月16日在南昌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仇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仇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甲房地产公司和乙建筑公司代为支付劳动者的劳务报酬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仇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综合评判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仇某表示服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释法
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和判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认定、数额标准、量刑标准等,作出了明确界定。
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务雇主,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劳动法规,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务报酬,主动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监管,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