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42名农民工工资,后采取不接电话、更换居住地点等方式规避支付劳动报酬,涉案金额达87万余元。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起案件,一审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份,王某从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了平江县某商品房项目主体及粗装修工程中的木工劳务项目,双方于2022年1月12日按照合同单价和实际收方量完成了结算,并已结算所有劳务承包款。王某因自身原因亏损拖欠李某等42 名民工工资共计879879元。2022年3月3日,平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王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但王某仍未支付。2022年5月31日,王某在长沙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查明上述事实后,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