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条例》解读
2024-07-10 14:28:00  来源:江苏人大网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发展作出了系列重要论述和批示指示,多次强调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能力,加强国家区域应急力量建设”,为做好我省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筑牢高速公路安全防线,指明了工作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自2021年4月起,省委省政府规划部署,由省消防救援总队与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合力开展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截至目前,已累计出动2000余次,抢救被困人员300余人,挽回财产损失近4.6亿元,开展车辆安全巡检近14万辆次,如苏通大桥区域的消防救援力量到场时间由建队前的31分钟缩短至12分钟,显著发挥了就近就便、抢救生命、快速疏通、保障安全作用,获得社会各界高度赞誉。鉴于全国首创、无先例可循,队伍建设遇到了队伍属性、职能定位、经费保障等方面问题,亟待通过立法予以解决。2023年初新修订的《江苏省消防条例》对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作了原则规定;同时,省人大、省政府将《条例》列入2023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开展专门的“小切口”立法,予以系统规范解决相关问题。

2023年7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一次性审议并高票通过《江苏省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小快灵”立法在江苏的有效实践,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发展和交通强国重要论述精神的重要举措,为我省全面加强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打下坚实法治根基,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考察时强调“江苏有能力也有责任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走在前,做示范”的务实体现。《条例》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强化责任,织密工作网络。《条例》重点规范高速公路和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区以及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明确高速公路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遵循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原则。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领导,将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纳入相关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支持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站)建设,将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纳入相关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健全消防救援、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气象、通信管理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同联动、信息共享机制等,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二是快速反应,联勤联动处置。为确保快速反应、高效救援,《条例》充分总结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实践经验基础上,完善了应急响应、接警调度、通行保障、联勤联动、数据共享等工作机制,规定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高速公路火灾现场扑救,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以及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服从统一调度指挥。对于通行保障,规定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应急救援车辆和人员迅速通行。明确消防救援、公安、卫生健康等加强救援救治联动,实现火灾等灾害事故信息实时推送、接收,提升救援救治效率,并支持在符合条件的高速公路消防救援站设立急救站(点),确保高速公路灾害事故处置过程中人员能够第一时间得到救助。此外,还就现场救援中的通信保障、设施保障等作出明确规范。

三是预备在先,强化救援准备。为适应高速公路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现实需求,《条例》明确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建设高速公路时同步配置消防设施,已建成通车高速公路的消防设施不足和不能适应实际需要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逐步完善相应消防设施。规定越江桥梁、特长隧道在建成通车前,应当进行灭火与应急救援测试演练。同时,鉴于当前危化品运输车辆、LNG等动力车辆、大型载货车辆高位运行实际情况,明确设有危化品和大型客货车辆停车区,应当就近配置与灭火救援相适应的消防器材、灭火药剂。

四是突出关键,建强专门力量。为进一步健全消防救援力量体系,《条例》在《江苏省消防条例》原则规定的基础上,就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作进一步补充和细化。明确建队区域,规定高速公路跨江桥梁、特长隧道等地根据需要建立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站),设备设施、人员配备、车辆等应当满足灭火与应急救援需要,并规定了其具体职责。规范队伍管理,明确省消防救援机构负责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的日常管理、执勤训练、指挥调度,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提供队站建设、人员工资发放、车辆装备采购等工资,人员招录、培训考核以及岗位等级等实行统一管理并保持24小时驻勤备战。加强职业保障,要求建立职业健康保障和劳动保护制度,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应当与其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风险等相适应。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