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1日,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接到反馈信息,反映XX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XX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管控不到位,存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湿法作业、大量裸土未覆盖等问题。经现场核查,反映的问题属实。执法人员要求XX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整改。案件处理过程中,该工程多次因扬尘管控不到位被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调查与处理】
2022年3月14日执法人员至现场核查,涉案工程为XX地块D区、E区,该施工现场仍存在裸土未覆盖,施工道路未硬化、未清扫的问题。本案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填写《现场检查情况表》,并责令当事人立即进行整改。随后,执法人员调取了该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等资料,并对施工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进一步确认了XX集团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事实。XX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开工建设XX地块D区、E区。在上述工程施工过程中,其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泰州医药高新区向环境污染宣战领导小组办公室2022年2月27日-3月5日检查发现该工程D区、E区存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湿法作业、裸土未完全覆盖问题。泰州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3月26日、3月27日、3月29日、4月3日、4月4日检查发现该工程道路积尘严重、裸土未覆盖。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11日复查时,当事人已将反馈问题进行了整改。但2022年4月28日,泰州医药高新区向环境污染宣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巡查时,该工程又存在湿法作业不到位、裸土未有效覆盖问题。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9日复查时,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经集体讨论研究,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当事人作出处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XX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处罚决定书依法缴纳了罚款。
【法律分析】
XX集团有限公司在XX地块D区、E区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未湿法作业、裸土未有效覆盖、施工道路未硬化、未清扫,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建设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规定,建立相应的责任管理制度,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施工工地设置密闭围挡,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的难点在于在调查过程中,XX集团有限公司又多次被发现存在相同问题,是作为多个违法行为分别立案处罚,还是仅作出一次行政处罚,立案后的违规行为作为裁量情节?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集体讨论后认为,如何处理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其一,前后的行为是否属于同一处罚事项;其二,前后的行为是否为独立的违法行为;其三,发生在前的违法行为是否已经处理完毕。就本案来说,当事人前后违法行为属于同一处罚事项,均为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发生在前的违法行为尚在调查阶段,未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年4月11日复查时当事人已整改到位,2022年4月28日又被发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理论上说4月28日的行为应属于新的违法行为,但考虑到前后行为间隔时间较短,如果将4月28日的行为单独立案处罚,有悖于行政高效的目标,同时可能出现整改比不整改的处罚更重的情况(一直拒不整改,一般视为违法状态的持续,只立案处罚一次,最高只能处罚10万元;而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进行了整改,短期内又发生相同行为处罚两次的总额可能超过10万元)。综合考虑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4月28日的行为作为当事人从重处罚的裁量的情节,最终对当事人作出了顶格处罚的决定。
【典型意义】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道路、市政等工地数量越来越多,建设领域扬尘已成为大气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是影响城市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是建筑施工过程中排放的无组织颗粒污染物,既包括施工工地内部各种施工环节造成的一次扬尘,也包括因施工运输车辆粘带泥土以及建筑材料逸散在工地外部道路上所造成的二次交通扬尘。扬尘污染防治事关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成效,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做好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是顺应群众期盼、改善人居环境的重大举措,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至七十二条对扬尘污染防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都应当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严格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更重要的是要持之以恒,采取长效管理措施。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高空抛撒建渣、不现场搅拌混凝土、不现场焚烧废弃物、不现场堆放未覆盖的裸土,积极主动地做到打围作业、硬化道路、设置冲洗设施、湿法作业、配齐保洁人员、定时清扫施工现场,确保施工现场扬尘总体受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