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明、徐某某、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伍某某、李某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2023-03-03 16:43:00  来源:法润江苏

【案情简介】

苏州市吴江区长漾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系长江流域重点保护水域,全年禁渔。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

2021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明、徐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明知长漾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域禁止捕捞的情况下,先后多次驾驶橡皮艇,采用丝网捕捞的手段捕捞该水域里的白鲢、花鲢,并分别销赃给被告人伍某某、李某洋。其中被告人李某明、徐某某参与5次,涉及销赃金额36400元;被告人王某某参与2次,涉及销赃金额15100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1.2021年2月17日至22日,被告人伍某某明知上述渔获物系非法捕捞所得,仍先后5次向被告人李某明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共支付赃款人民币21300元。

2.2021年2月18日至21日,被告人李某洋明知上述渔获物系非法捕捞所得,仍先后3次向被告人李某明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共支付赃款人民币15100元。

2021年4月12-14日,全案五名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2021)苏0508刑初263号刑事判决,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明、徐某某、王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八个月、八个月、三个月的刑期;被告人伍某某、李某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三个月,均并处罚金;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判决后,各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长江流域重点保护水域结伙非法捕捞的案件。苏州辖区内共有六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均属于长江流域重点保护水域,太湖银鱼、翘嘴红鲌、秀丽白虾三个保护区位于太湖水域,还有吴江区的长漾湖保护区、相城区的阳澄湖中华绒螯蟹保护区以及昆山市的淀山湖保护区。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为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依法划定并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水域、滩涂及其毗邻的岛礁、陆域。划定保护是协调经济开发与资源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对于减少人类活动的不利影响、缓解渔业资源衰退和水域生态恶化趋势具有重要作用,以取得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是,保护区内水清鱼肥,水产资源丰富,必然会吸引一些不法之徒的窥视。非法捕捞无本万利,一艘渔船、一套渔具就可以作案,作案人员为逃避检查,往往选择夜间作案,并安排望风人员观察执法船只动向,故给案件的查处工作带来难度。

依法打击非法捕捞及后续的收赃行为,对于维护水域生态环境质量、渔业种质资源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保护长江母亲河流域重点生态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