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常州市信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捷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何某各持公司50%股份。公司主要有三个车间,第一、二车间由李某某分别租给江某、陆某进行铝氧化生产,第三车间由何某自己进行铝氧化生产,各车间均有污染物排放。
信捷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载明,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包括:1、含磷废水通过酸回收装置处理后回收利用;2、含镍废水经含镍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车间;3、酸碱废水经酸碱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接管至横山桥污水处理厂。
联滔公司参与了信捷公司环评报告的编制并与信捷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及污水处理工程合同,向信捷公司提供全套的污水处理设备并负责安装。从2018年10月开始,信捷公司在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未取得排污许可、未安装在线监测仪的情况下正式投入生产。2018年11月1日,信捷公司与联滔公司又签订为期三年的污水委托管理合同,约定自即日起,由联滔公司对信捷公司现有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管理,并保证所处理的污水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B级标准执行,托管费为每立方米废水57元。
联滔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在明知信捷公司在进行铝氧化过程中使用含镍封孔剂的情况下,未按要求使用重捕剂进行脱镍处理后回用含镍废水,而将信捷公司生产的各种废水经简单处理,即通过李某某私接的管道排放至横山桥污水处理厂。并在信捷公司ph检测仪于2019年7月损坏后改用ph试纸简单测试,酸碱废水处理设施的气浮设备损坏后继续违法处理废水并排放。
2019年9月27日,信捷公司排放污水因含磷超标导致横山桥污水处理厂停工,当地环保、公安通过联合调查发现上述犯罪事实,并发现信捷公司含镍废水处理装置未安装使用,含磷废水蒸发器虽安装但闲置未使用,联滔公司负责污水处理的人员张从芝连简单的ph 试纸都不会操作。
经取样检测,信捷公司的接管综排池积存水PH值为1.38,总铬含量为4.28mg/L,总镍含量为9.64mg/L,总磷含量为2880mg/L,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中总铬、总镍、总磷浓度标准的8.56倍、96.4倍、5760倍。
在公诉机关另案起诉的联滔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中,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为1929484元,环境损害评估费用为22万元。并要求由信捷公司、联滔公司共同赔偿环境损害费用1929484元,陆英对其中1215787.2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江进对其中174340.2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被告共同支付环境损害评估费22万元。审理中,联滔公司及刘某某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人民币15万元,李某某缴纳人民币147万元,何某缴纳人民币25万元。本案审理中,被告人何某代表信捷公司赔偿了横山桥污水处理厂停产财产损失48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何某另将信捷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及各车间内留存的废液委托资质单位进行了处理,并支付了相关费用。
【案件焦点】
信捷公司认为其已将废水处置工作委托给联滔公司,委托合同约定包含所有废水的处理,系联滔公司未规范处置造成环境污染,责任应由联滔公司承担。而联滔公司认为委托事项不包含含磷、含镍废水的处理,是信捷公司偷排含磷、含镍废水到污水处理池才造成污染环境。如何认定双方对污染环境行为的主观明知。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排污主体委托他人营运污水处置设施,仍负有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不能以不参与、不知情推卸其污染防治责任。两被告人对信捷公司的环评审批要求及污水处理设施的配置均属知情,特别是所有车间生产工艺中均会产生含镍废水,而按照环评要求,含镍废水需经含镍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车间。而在实际生产中,含镍废水处理装置未安装使用,两被告人对含镍废水未按要求处置的情况均属明知。并且,信捷公司未通过“三同时”验收、未取得排污许可,两被告人均属明知,也未与横山桥污水处理办理接管手续并安装在线监测仪的情况下私自接入排放,两被告人对其中的超标排污风险应当予以预见。至于信捷公司与联滔公司之间对于委托污水处理合同中对含镍、含磷废水处理方面的约定不明,不能成为双方相互推脱的借口。综上,虽然信捷公司将污水处理事务委托给联滔公司,但两被告人作为信捷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对于信捷公司的超标排污仍具有主观故意,信捷公司与联滔公司之间构成共同犯罪。
辩护人提出污水排放至横山桥污水处理厂,未直排外环境,指控被告人污染环境罪证据不足。对此,评介排污单位排污浓度是否超标的检测点一般是排污单位的对外排口,无论对外排口是否接入污水处理厂均不影响对其对外排污浓度的认定。污水进入污水处理厂后,污染物确有可能被污水处理厂截留部分而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但本案并非是以最终排放至环境的污染物的绝对数量来判定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而横山桥污水处理厂并无重金属铬、镍的处置能力,其接收的工业废水要求是达标的废水,被告人在未取得排污许可、未安装在线监测仪的情况下私自接管将重金属超标的废水排向横山桥污水处理厂,其犯罪故意明显。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判决:
一、被告单位常州市信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三、被告人何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四、禁止被告人李某某、何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一审判决后,无上诉、抗诉。
【法官后语】
本案系产废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环境污染的案件,公诉机关先后对产废单位信捷公司和运营单位联滔公司以共同犯罪提起公诉。本案最主要的任务就是查清二个公司各自的所作所为,通过评环要求、环保设施建设、营运实际情况去厘清双方的责任与作用,不能让一份约定不明的污水委托处置合同成为双方逃脱刑事责任的借口。
就联滔公司而言,其业务范围就是销售污水治理设备,其参与了信捷公司的环评工作并提供全套污水治理设施,应对信捷公司污水种类、污水治理设施、环评处理要求十分清楚。但其接受委托处理污水后派驻并无实际处理能力的工作人员,置含磷、含镍废水处置设施而不用,将各种废水混合并简单处理后予以排放。同时,联滔公司也未顾及信捷公司未进行合法的接管手续,对所排污水也未进行检测,处于一种明知且放任的状态。对于信捷公司而言,其系排污主体,负有污染防治责任,明知公司环评要求含磷、含镍废水经专门设施处理后回用不外排,仍在生产过程中不安装专门设施或空置,而将超标含磷、含镍废水排放至污水处理设施混合,造成联滔公司根本无法有效处置。并且,信捷公司也未对联滔公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故应认定信捷公司对污染环境也持明知且放任的态度。
虽然就共同犯罪的犯意联络而言,没有证据表明二个公司之间存在明确合谋,但是双方对非法排污均持明知且放任的态度,对对方的违规排污、处置行为视而不见,进而共同造成污染环境的后果。这种消极不作为、不尽责、明知故犯的行为达成了一种默契的状态,应认定为双方构成共同犯罪。
对于双方以污水委托处置合同为由相互推卸责任的企图,判决并没有对合同本身进行多过的分析、评价,否则就入了行为人“下的套”,合同仅是双方的书面约定,关键要看双方实际的所作所为。另外,正常处置含镍废水的市场价格在每吨一百元左右,远高于双方约定的每吨废水57元处置价,且信捷公司产生三种废水,分别对应不同的处置方式,只有一种处置价格本身也不合理。
对于此类委托运营污水处理设施的案件,我们要谨防双方利用约定不明等理由来推诿责任,逃避法律处罚,应加强案情分析,去评析、认定各方的污染治理责任及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