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当事人董XX于2019年6月30日凌晨在长江四干河水域实施非法采砂,被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和张家港市水务局联合现场抓获。经过调查确认,公安认定董XX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4月22日长航公安苏州分局将董XX非法采砂案移送至张家港市水务局。2020年4月30日,张家港市水务局确认受理本案。2020年5月11日,董XX到张家港市水政监察大队接受处理,张家港市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董XX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董XX在笔录中承认其于2019年6月30日凌晨在长江四干河水域非法采砂的行为。2020年6月3日,张家港市水务局决定对该案立案查处。
【调查与处理】
董XX未办理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的行为,违反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应该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根据现场查证,董XX采砂船采砂动力550马力,按照《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单船采砂动力在500马力以上1500马力以下,或者违法采砂量在1000吨以上2000吨以下,或者采(运)砂船吨位在1000吨以上2000吨以下的,或者在同一个采砂周期内违法采砂达两次的,或者虽停止违法行为但拒不接受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记录,2018年1月15日董XX因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被张家港市水务局行政处罚人民币3万元;2019年5月20日因未经许可擅自停靠在长江张家港水域被张家港市水务局要求自行拆除采砂设备并驱离张家港水域。董XX经张家港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多次教育处理,明知长江非法采砂的危害性,依然在2019年6月30日凌晨从事长江非法采砂活动,其行为严重违反《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2020年6月16日,张家港市水务局依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及《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规定,向董XX送达了《张家港市水务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张水罚告[2020]第5号),拟对董XX给予:拆除并没收非法采砂机具、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董XX书面提出听证申请。2020年7月3日,张家港市水务局根据当事人董XX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举行公开听证。2020年7月16日,张家港市水务局经过综合评议确定听证意见:本案案件事实清楚,案件调查人提供的证据确凿,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处罚决定。2020年7月24日,张家港市水务局向董XX送达了《张家港市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水罚[2020]第5号),决定对董XX给予:拆除并没收非法采砂机具、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0年7月30日,张家港市水务局对董XX非法采砂设备及动力进行了拆除并没收。对于上述行政处罚中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董XX一直未履行,张家港市水务局于2021年1月6日向其邮寄送达了《张家港市水务局催缴罚没款通知书》,催告其按要求缴纳罚款,董XX拒不履行。2021年1月29日,张家港市水务局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水行政执法罚没款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2日下达《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
长江非法采砂案件有其特殊性。非法采砂行为发生在长江水面,基本为夜间作案,同时因为船舶的流动性,往往跨区域违法,事后调查困难,必须现场抓获取得实际证据,而水上执法客观条件差,相比其他执法难度大、危险性高。非法采砂的后果关系到长江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等重大问题,涉案人员普遍法律素质较低,甚至涉黑涉恶,社会危害性极大。同时非法采砂利润高,所以非法采砂分子因为高额利润趋之若鹜,屡禁不止。
2016年底,“两高”司法解释正式将非法采砂入刑,让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互补优势和资源共享充分迸发,有力震慑了长江非法采砂违法犯罪。借着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法律法规逐渐完善的东风,张家港市水务局联合长航公安苏州分局、张家港海事局建立了打击长江非法采砂联合工作机制,形成联合执法常态化,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张家港市水务局制定了打击非法采砂“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细化明确了相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案件认定、双向移交、执法协作等操作细则,推动涉砂案件从行政到刑事、从刑事到行政的双向衔接,为打击长江非法采砂提供了更强大的制度支撑,一大批盘踞多年的违法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本案的办理,“两法衔接”机制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长航公安苏州分局移交案件,公安机关认为当事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转而交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处理,是体现公安和水政之间刑行“两法衔接”良好合作的典型案例。当事人董XX非法采砂的违法行为危害巨大,不仅是对砂石矿产资源的非法掠夺,更是对长江生态的严重破坏,会对长江航道安全及防洪安全产生严重影响。张家港市水务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震慑了非法采砂行为,维护了法律权威,起到了“打击一个、教育一批、警示一片”的作用,对规范长江流域采砂秩序、维护长江流域河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旧案新说】
《长江保护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案情,董XX未办理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的行为违法了《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依据《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流域从事采砂活动的法律责任,责令停止采砂,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比《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更加严格。
总的来说,《长江保护法》细化了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相关法律责任。既丰富了行政处罚的种类,从单一的罚款扩大到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和工具,同时也提升了罚款额度,增强了法律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