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南通市通州区某公司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于2018年擅自占用张家港市长江锦丰段7685平方米(折合11.5亩)湿地建设液体化工码头工程项目,已构成了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湿地的事实。
【调查与处理】
2022年11月,我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张家港市资规局林业科认定,结合苏州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级重要湿地名录(第一批)的批复》(苏府复〔2013〕42号)文件,该项目占用湿地属于苏州市级重要湿地。调查人员对该项目用地单位的受托人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询问核实,南通市通州区某公司于2018年9月擅自占用张家港市湿地建设液体化工码头工程项目的违法事实,项目于2019年9月完工,目前仍未完善湿地相关手续;经当日现场勘测和实地测量,该项目违法占用湿地总面积7685平方米(折合11.5亩),建筑面积735平方米,现场建设了液体化工泊位及相关配套辅助设施,上述情况均经当事人确认核实。经调查人员查阅2018年、2019年影像图,发现2018年液体化工码头工程项目未建成,2019该项目已经建成,项目动工及完工时间与询问笔录等相关材料反映一致。
【法律分析】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十九条“国家严格控制占用湿地。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国家重要湿地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省级重要湿地或者一般湿地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的意见。”、《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第二款“纳入湿地生态红线范围的湿地,禁止占用、征收或者改变用途。因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收湿地生态红线范围以外的湿地或者改变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湿地保护与恢复方案。国土资源、水利、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根据湿地保护级别征求相应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湿地生态红线和湿地保护规划,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意见;没有出具意见的,视为同意。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办理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湿地。
由于该单位违法占用湿地的项目于2018年9月开工建设,2019年9月建成,违法行为发生时间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实施时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实施后,该项目无新建、扩建、改建等新增违法行为,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罚款处罚较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我局将适用《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实施处罚。
根据《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以非法占用或者改变用途湿地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该项目正积极补办湿地使用手续,具有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且该单位积极配合我局调查询问,故将罚款标准定为每平方米100元。
综上,我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限期恢复非法占用的7685平方米湿地原状;
2.处非法占用湿地每平方米一百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
2022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正式实施,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强化湿地保护工作,国家和省级层面建立多项湿地相关制度,初步形成了湿地保护政策制度体系,开启全面保护湿地新阶段。《湿地保护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生态系统立法空白,是健全完善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确立了“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建立了覆盖全面、体系协调、功能完备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引领我国湿地保护工作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另外,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主要数据公报》中,基于生态文明建设需要,“三调”将“湿地”调整为与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域等并列的“一级地类”。
本案中,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与当事人进行磋商时,向当事人宣传了《湿地保护法》《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等相关制度规定,让当事人知晓对湿地造成损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在办案的同时,提高了企业和个人在湿地资源保护相关方面的法律意识。通过此案例,希望避免更多的侵占湿地资源的违法行为,在社会中起到一定的警醒作用,也对我市全面履行湿地资源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