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3日,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张家港某化工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该单位废水处理设施有水正在纳管排放。经采样监测,结果显示上述排放水化学需氧量浓度610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排放标准(化学需氧量500mg/L)。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该公司主要从事化学品生产,生产过程中有废水产生,经自建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纳管排放。检查当日,该公司因生产调度及废水处理操作不善,废水未经有效处理即外排。
【法律分析】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收集处理,并符合相应排放标准。本案的涉案公司管理不善,废水未经有效处理即外排,虽是纳管排放,未直接对外环境造成影响,但也属于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7万元,并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企业纳管排放的废水虽未直接排放外环境,但也应严格执行相应排放标准。企业必须仔细对照环评及排污许可证,对排放的污染物严格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确保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