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赵建宾、韩振兴、范忠等人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组织王兴、周步升、朱闯等人在长江太仓段、上海段附近水域非法采砂并出售。其中,赵建宾、韩振兴参与非法采砂价值100709238.2元,范忠参与非法采砂价值69918582.8元,王兴参与非法采砂价值1765987.5元,周步升、朱闯参与非法采砂价值3848867.9元。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赵建宾等6人犯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赵建宾等6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禁采区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赵建宾系主犯、当庭自愿认罪;韩振兴、范忠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另范忠系累犯;周步升系主犯,具有自首情节;王兴、朱闯系主犯,具有坦白情节,一审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建宾等6名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百万元至二十万不等。被告人范忠不服,提出上诉。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长江流域非法采砂引发的刑事案件,涉案金额超亿元。长江是哺育中华儿女的母亲河,滋养着五千年的中华文明,其独特的生物多样性资源、矿产资源,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宝库。保护好这条母亲河、生命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的千秋大计。非法采砂不仅严重侵害国有矿产资源,影响防洪、桥梁和通航安全,还会导致水生生物栖息环境恶化,长江生物多样性持续下降。本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江苏法院以“9+1”环境资源审判机制为依托,推进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法治力量守护碧水蓝天的坚定信心和决心,达到“审理一案、宣传教育一片”的司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