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违法建设 行政公益诉讼有效保护长江岸线
2025-09-28 15:36:00  来源:上海高院

关键词

非法占用河道 / 土地清退 / 河道修复

基本案情

1988年,经原某乡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某船厂(村办企业),占用某镇某港河东南侧、海塘大堤外面积约7.5亩的国有土地从事船舶修造业务。其后,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将原船厂的地上资产转制出售给某船厂,由船厂占有、使用该土地及厂房、办公楼,但该区域内的用地及后续建房均未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发现河道内国有土地长期被非法占用的情况后,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同月25日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程序,建议某镇政府于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的两个月内对某船厂非法占用河道的行为履行河长职责,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等,恢复长江岸线生态环境。同年7月21日,某镇政府对崇明区检察院发出的检察建议予以回复。同年8月1日,检察院以某镇政府未依法全面履职,没有采取有效实质性措施清退某船厂所占土地,社会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为由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基于某船厂原地上资产系由转制购买的历史成因,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联合检察院及政府有关部门,一同召集某镇政府与船厂对地上资产处置事宜进行协商,促成双方一致同意按照装修残值、附属和建筑物建安重置价结合成新的标准,由专业评估机构对案涉资产进行价格认定,并据此达成涉厂区土地清退调解协议。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协议双方共同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法院对协议效力予以确认后,船厂依约自行清退了地上资产,将厂区所涉土地交还。某镇政府收回土地后,开展了进一步的清退复绿工作。崇明区人民法院召集检察院、生态环境局、水务局等单位一同勘察现场,各方均对土地修复情况予以认可,确认已经恢复长江岸线土地原貌。故检察院提交终结诉讼申请书,崇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以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形已消除,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为由申请终结诉讼,于法无悖,遂裁定终结本案诉讼。

典型意义

修复长江岸线生态是长江大保护战略实施的重要一环,拆除违法建设,恢复自然岸线,对筑牢长江生态屏障、沿岸经济绿色转型至关重要。本案船厂违规占用长江岸线从事船舶修造,是长江尾岸线修复工作的重点整治对象之一。法院在受理检察院以地方政府不作为致公益受损为由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后,深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长江岸线修复“双角度”同步推进,依托行政与司法的多元联动机制,同频共振、同向发力,共同促成镇政府与船厂达成厂区土地清退调解协议。同时,通过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促使船厂及时自行清退并交还厂区土地,高效恢复长江岸线原貌,同步实现政府履职与公益保护双重目标,是涉环境资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新路径的一次有益探索。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