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侵权人共同导致支流污染 源头环节被判主责
2025-09-28 15:38:00  来源:上海高院

关键词

跨区域 / 源头控制 / 责任分配

基本案情

某城市运管中心负责处理某社区的生活垃圾,其明知陈某东没有生活垃圾处置资质,仍将上述生活垃圾处置业务委托陈某东。陈某东又将业务转委托给他人,倪某山、朱某成、王某西等八人均在明知自身无生活垃圾处置相应资质、设备、条件的情况下,参与上述生活垃圾的处理,将生活垃圾非法填埋,对长江支流湖泊周边某地造成土壤污染。由此产生应急处置费用6033036.13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491230元。某城市运管中心作为共同侵权人,先行赔付上述费用后向陈某东、倪某山等九人追偿。另有刑事判决,确定陈某东、倪某山等九人的非法获利情况和主从犯地位。

裁判结果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城市运管中心与陈某东、倪某山等九人因非法处置生活垃圾造成环境污染,构成了共同侵权,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涉案环境污染系由某城市运管中心未依法选取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机构(企业)肇始,陈某东、倪某山等九人违法参与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牟利或给予协助,各侵权人的行为环环相扣共同造成。各侵权人之间应按其在整个侵权活动中所起作用、获利情况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份额。其中,某城市运管中心处于源头环节,未起到源头控制的关键作用,应承担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陈某东、倪某山等九人应按其在共同侵权中所起作用和非法获利情况,适当相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陈某东、倪某山等九人合计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应切实做到长江流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树立系统保护观念,重点坚持污染的源头预防,避免、减少污染的跨域影响。故在审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侵权案件时,应进一步延伸和拓展环境污染源头治理理念的内涵,将其融入多主体共同侵权案件的内部责任认定之中,对于控制污染物释出、预防污染形成的源头关键节点相关主体,应提高其注意义务,从而实现对流域生态保护性、预防性治理,进一步降低生态环境治理成本。

本案例旨在明确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应当注重源头治理,处于源头控制环节的主体未尽审查核实义务,委托不具备处置主体资格或技术能力的受托方进行非法处置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例合理裁量了不同侵权人之间的责任承担份额,明确将污染源头控制义务作为内部责任认定的重要考量因素,对于加强区域一体保护,促进环境污染源头治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