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辨析
2021-03-23 16:13: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

张某组织被害人王某等人至公司厂房屋顶施工时,未提供安全绳、设置安全网等高处作业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和措施,王某安装檩条时从约11米高处屋顶坠落并当场死亡。经鉴定,王某符合高坠致头面部及左下肢严重复合性损伤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情况下,王某因檩条掉落失去平衡导致高处坠落死亡;事故发生的间接责任在于张某无资质承接钢结构施工工程,现场安全防护缺失、安全管理不到位。

【评析】

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争议焦点:张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还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两罪在构成要件上有重合但也有区别。司法实践中发生的高坠亡人事故中多为复合型因素造成,既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所规制的安全生产设施(或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因素,也有重大责任事故罪所规制的生产、作业中违反其他安全管理的因素,易导致两罪模糊、适用偏差的情况。两罪应属于法条竞合关系,在完全是由于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生产、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量刑。在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在生产、作业中又违反具体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区分不同情况选择相应罪名定罪量刑。

本案中,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张某在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组织被害人王某等人进行高处作业因而发生高坠事故,符合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改变公安机关移送认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经开庭审理,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认定张某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