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催收高利债务的定性思考
2023-09-14 10:49: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14年9月份至2017年4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为索要高利债务,指使、纠集武某某等人,采取辱骂、殴打、尾随、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多次催收高利债。

【评析】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2013年两高关于《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蔡某某等人为讨要非法债务,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犯罪嫌疑人蔡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犯罪嫌疑人蔡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本案中如果认定蔡某某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只能对蔡某某等人多次殴打他人的情节可以评价,但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骚扰他人的情节无法评价。因此本案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认定蔡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更为妥当。

1.犯罪嫌疑人蔡某某等人的行为符合催收非法债务罪中的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蔡某某等人对被害人殴打耳光,使被害人产生恐惧,逼迫被害人归还高利贷。

2.犯罪嫌疑人蔡某某等人的行为符合催收非法债务罪中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蔡某某等人通过将被害人看管在门市、宾馆等方式,通过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逼迫被害人归还高利贷。

3.犯罪嫌疑人蔡某某等人的行为符合催收非法债务罪中的恐吓、跟踪他人行为。蔡某某等人到被害人所在的厂区拉横幅、播放录音,通过滋扰被害人的方式,逼迫被害人归还高利贷。

作者:王华 卢春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