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登记相互冲突 赔偿年限如何认定
2024-12-12 09:44: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2年12月27日,周某驾驶小型轿车与王某树相撞,致王某树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所驾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王某树身份证、户口本、火化证上登记的出生日期均为1951年12月17日,其亦按该日期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并自2012年1月开始领取退休金。1964年和1982年人口普查登记表中登记的出生日期为1954年11月9日,1982年人口普查登记表中王某树的名字被登记为“王某书”。王某树的近亲属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12年的死亡赔偿金。审理中,王某树的堂弟兄王某山到庭陈述,其称与王某树均系出生于1954年,且王某树只比其晚5天出生。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树的出生日期登记相互冲突,该以哪种登记作为死亡赔偿金年限的计算依据,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1964年和1982年的人口普查登记表系原始证据,结合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推翻后期因错误登记而形成的户口本、身份证等材料中的出生日期,故应以人口普查登记表中的登记出生时间为准。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情况下,应以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王某树的户籍登记等其他证据显示其出生于1951年12月17日,亦按该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在其未能提供足以推翻上述记载时间的证据时,应以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准。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应当以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年限,即宜认定王某树出生于1951年。理由如下:

第一,人口普查登记并非原始档案。原告方提供了1964年及1982年人口普查登记表,但未能进一步提供原始材料佐证。案涉人口普查登记表系由普查员手动填写,受限于当时的条件,登记信息与实际信息不一致也时有发生。证人王某山与王某树系亲属关系,尽管不排除其所述是事实,但从证据规则而言,其所述证明效力较低。不宜以人口普查登记表推翻身份证、户口本的记载信息。

第二,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出生年月最清楚。王某树生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十余年,且其本人在申报退休时也自认出生于1951年。其亲属却要求以并不一定准确的人口普查表来确定王某树的出生日期,以此多获赔死亡赔偿金。两样都想要,明显不现实。

第三,自然人的出生年月一般以户籍登记为准。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出生和死亡时间的确定对于判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民法典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王某树出生的年代尚未开始办理出生证明,而王某树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均记载其出生日期为1951年12月17日,基于现有证据,应以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准。

作者:康传贤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