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犯罪嫌疑人杨某,2019年4月曾因无证无照醉酒驾驶摩托车,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22年5月,杨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四轮车撞到行人,造成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杨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65毫克/100毫升;其所驾超标四轮电动车属机动车范畴,警方将鉴定结果告知杨某。同年6月,杨某饮酒后驾驶同一辆四轮电动车,再次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杨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259.5毫克/100毫升。
【评析】
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其次,关于杨某所驾驶的四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范畴,“两高两部”有关危险驾驶的解释认为“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是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乘用或用作运送物品的轮式车辆。因此,该案杨某驾驶的车辆,符合“机动车”范畴。
对于明知所驾电动车为“机动车”仍醉酒上道行驶的,若不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则会放纵更多的人酒后驾驶该类车辆。该案中,杨某前次醉酒驾驶电动四轮车后,警方已告知其所驾车辆属于“机动车”范畴,但其仍在醉酒后驾驶,其醉驾主观故意明显,且较为恶劣。醉酒驾驶超标二轮、三轮和四轮电动车上道行驶,客观上具有与摩托车相当的社会危险性。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的超标电动四轮车,若不承担刑事责任,则明显有失公平,也不符合群众对公正的朴素认知。
杨某的醉驾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加大对醉驾行为的打击,进一步提高群众对醉驾的认知,有效遏制和减少酒驾醉驾现象,不断推进对超标电动车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