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孙某于2006年2月到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某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不服从调岗或不到岗行为,记旷工,旷工天数累计至3天,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并辞退。孙某因交通肇事被暂扣驾照六个月,无法从事驾驶员工作。某公司于2023年11月24日向孙某发出调岗通知,通知孙某调岗从事生产工作(普通员工)。孙某不同意调岗,亦未到新工作岗位工作。经通知工会,2023年12月6日,某公司向孙某送达了解除通知书。孙某不服,申请仲裁,提出要求某公司支付赔偿金21余万元及其他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部分支持了孙某要求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加班工资的请求,驳回孙某其他仲裁请求。孙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劳动者驾驶证被暂扣而调整其岗位系临时调整,劳动者因自身原因在六个月内无法从事驾驶员的本职工作,理应服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拒不到新岗位报到,对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了影响,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敬业、诚信等职业道德不符。用人单位在遭遇到该类情形时,可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已经公示的公司规章制度,并履行通知工会程序,依照法定程序合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用人单位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