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2年4月至5月,被告人范某以帮助被害人高某某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为由,编造其需要打点关系、送礼等事由诈骗被害人高某某5.8万元,并将骗得钱款用于赌博挥霍。2022年11月15日,被害人高某某至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范某因害怕受到法律追究,于当日将5.8万元退还被害人,公安机关于同月17日对该案立案侦查。
【评析】
对于范某的犯罪数额是否应当扣除,存在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范某在立案前退赃的数额应当扣除,范某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范某诈骗数额不应当扣除,范某构成诈骗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中,被告人范某诈骗行为已既遂,案发前还款的数额不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
第一,行为人在案发前返还财物的行为是犯罪既遂后的悔罪表现,不宜作为入罪情节评价。行为人在案发前退赃确实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但不能据此否定整个诈骗行为的非法性。范某充当司法掮客,以向法官送礼等为由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若将范某案发前退赃数额全部扣除而使其脱罪,不利于对此类犯罪的打击。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只是针对个案的法律适用决断,不适用于所有诈骗案件。答复适用于大部分后骗还前骗的连环诈骗,此类案件难以判断行为人对前期归还的钱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前,因公权力介入或被害人私力救济等原因迫不得已还款,足以证明行为人的非法占有故意。范某骗取被害人财物后用于赌博挥霍,后因害怕刑事追究而被迫还款,能够证实其对于诈骗钱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诈骗数额应当全额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