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借用有资质的A公司名义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由王某承揽B公司厂房建设项目。王某按约完成厂房的建设工程,且经竣工验收合格。B公司以承兑汇票和现金的形式向王某支付工程款后,根据合同中关于由A公司开具建筑类增值税发票的约定,要求A公司开具发票。A公司称合同无效且未收工程款不应由其承担税金为由拒绝开具增值税发票。B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将A公司和王某列为被告诉至法院。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挂靠企业应否提供增值税发票及发票税款承担主体的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应为无效。本案中,B公司向王某个人支付案涉工程款,明知其无施工资质,发包人明知不具备资质的个人以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该法律关系因双方虚假意思表示应为无效,故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后,不能免除合同承包人开具发票的义务。A公司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是案涉工程备案承包人,在案涉合同对开具发票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B公司向王某付款,并不能免除A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的义务。但A公司既未实际参与案涉工程施工,亦未与王某个人形成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存在内部协议并收取管理费用,故B公司与挂靠人王某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同时,因A公司未实际从案涉工程中获益,而王某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且取得了工程款,因此,王某应为发票税金的实际承担者。综上,本案应由被挂靠的A公司开具发票,相应的发票税金应由王某支付给A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