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物权变动效力
2023-09-27 16:30: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2年,原告(男方)、被告(女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内容为:一、夫妻共有的房屋归女方及儿子所有,男方需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由女方负责。房屋贷款由女方负责还款。二、夫妻共同所有的汽车归女方所有。原、被告签署上述《离婚协议书》后,未至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亦未办理房产及车辆的过户手续。2023年,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原、被告曾签署《离婚协议书》,按照离婚协议,房产和车辆应归被告所有。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于2022年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车辆权属约定的性质及是否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笔者认为,夫妻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与夫妻约定财产制存在本质区别。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于婚前或婚后通过订立财产契约的形式明确婚前、婚后财产关系的财产制。而夫妻离婚协议是附生效条件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该生效条件指的是夫妻双方达成解除夫妻关系的合意,办理离婚手续。夫妻离婚协议需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并不当然自夫妻双方签字时生效。夫妻双方基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的财产,因共有基础的丧失,经平等协商进行分割分配。笔者认为,原、被告于2022年签署《离婚协议书》关于房产及车辆权属约定是附生效条件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基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确无和好可能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及车辆权属进行协商分割,达成的合意。

民法典物权编对房产及车辆物权变动规则的规定是一般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是调整夫妻双方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规范,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关于房产及车辆的权属约定系双方自愿达成的合意。两者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关于房产及车辆的权属约定是否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在法律适用上没有统一的规定,因此司法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在法律适用上应当遵循民法典物权编的一般物权变动规则,不动产未经登记,动产未经交付,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婚姻关系的特殊性不构成一般物权变动规则的例外。本案中,原、被告于2022年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及车辆归被告所有,协议签署后,房产未经办理过户登记的公示手续,车辆也未经原、被告达成交付合意而进行交付,因而均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原、被告于2022年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关于房产及车辆权属约定是否成立普通债权的设立,应依照法律行为规范的调整。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本案中,原、被告签署《离婚协议书》后,未至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婚姻关系的手续,该生效条件实际未成就,原、被告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不发生法律效力。综上,法院依法分割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周钰 陈瑜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