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不法意图被骗的财物不应发还
2023-11-06 17:06: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例】陈某的弟弟因涉嫌盗窃罪被当地派出所抓获,在其弟被传唤期间,陈某找到在该派出所担任辅警的邻居耿某,主动给付耿某6万元求帮忙疏通关系,以达到其弟免予刑事处罚的目的。耿某为偿还个人债务应承下来,但耿某知道这属于公诉案件,因此并未帮忙疏通关系。后陈某的弟弟被判刑罚,陈某向耿某索要钱款未果,便举报耿某涉嫌诈骗。案发后,耿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评析】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系诈骗罪的被害人,应当将6万元返还给被害人陈某。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为谋取不法利益而给付6万元,属于不法原因给付,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应当返还。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中,陈某找到在派出所担任辅警的邻居耿某,并主动提出给付财物,是想通过非法利益的输送,达到其弟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目的,陈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根据法秩序统一原理,陈某在民法层面上不具有请求返还的权利。陈某因怀有不法意图而被他人利用骗取财物不影响耿某诈骗罪以及陈某被害人身份的认定。陈某基于不法原因转移财物占有,其遭受财产损失和耿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耿某的行为侵犯了诈骗罪所保护的占有状态,因此,陈某的不法意图不影响对耿某诈骗罪的认定。

该6万元系陈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向他人行贿的款物,其性质不再是合法财产,和陈某作为诈骗罪的被害人身份并不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于涉案财产的处理应当充分考虑财物的来源和用途,综合认定该财产是合法还是非法。本案中,陈某为非法目的给付耿某钱款系行贿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遂,但涉案钱款不能认定为合法财产而予以返还,应当予以追缴和没收。

作者:申欣 金雪元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