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模式”准确认定自首情节
2023-11-06 17:07: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时许在马路上撞倒一行人,致行人当场死亡。王某下车观望,在明知他人报警情况下,未离开案发现场。在警察对其进行现场询问时,仅承认其系肇事车辆车主,否认车辆系其驾驶,并试图找人“顶包”未果。后警察于21时左右依据现场证据(非核心证据)对其继续询问,其终于承认醉酒驾驶并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讯问过程中,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

【评析】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系自首。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据此,要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成立自首,需考察该行为是否具备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的情形。在具体认定过程中,应根据投案形态系“主动投案”还是“被动投案”,重点考察投案方式与如实供述的层次关系。并细分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的递进式认定模式和“被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如实供述”的同步式认定模式。具体如下:

“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的递进式认定模式

递进式认定模式中,因行为人的主动投案行为反映了其主动将自己置于办案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审查与裁判的的心理动机,故可将“主动投案”直接等同于自动投案。该情形下,对其投案时是否同步具备如实供述不宜作强制性限定。能够在投案时即如实供述当然为法律所鼓励,但对于那些在投案时虽未作如实供述,却能够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如实供述的,因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可认定为自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有明确的规定。

“被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如实供述”的同步式认定模式

同步式认定模式中,行为人在具备逃跑条件时所展现出“能逃而不逃”的客观行为,更多地反映出其对投案的后果所持的是一种不反对、消极的被动心态。鉴于该投案行为的被动性,单纯依据投案的结果,不足以反映出其具有主动、自愿投案的心理,因此不能简单将该行为直接等同于自动投案。只有行为人在被动投案时无拒捕行为,且同步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的,方能显示出其“能逃而不逃”的目的是为了投案而非其他。即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通过将如实供述前置到与投案行为同步发生的阶段,将二者进行结合,才能将该行为理解为自动投案。这也就是《意见》第一条中所称的现场等待型等投案方式在认定自动投案时尚需具备如实供述的原因。至于后续的如实供述只是被动投案时即如实供述的自然延伸。

综上,王某虽然存在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的情形,但因其未同步如实供述,甚至还存在找人“顶包”的伪造证据行为,难以认定其被动投案的结果符合自动投案的情形,故不应认定为自首。

作者:宋志强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