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折抵的方法研究
2023-11-06 17:14: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张某在为他人办理出国签证业务过程中,因部分客户资料不全,遂为客户伪造相关房产证。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分别于2020年8月20日、2021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该案中,被告人张某从2020年7月17日至同年8月20日被先行羁押,判决后收监执行,其刑期应如何折抵?

【评析】关于刑期折抵的方法,目前存在两种做法:

一种观点认为,按照刑法规定即“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故对于先行羁押的,一律按日折抵。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被告人被先行羁押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先兑年月、后兑日的方法进行折抵。

在笔者看来,第二种观点从法律实质出发,按照先兑年月、后兑日的方式折抵先行羁押刑期更加科学、合理。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刑期折抵本意是为彰显刑法的时代精神,是为尊重和保障人权而设立的一种现代刑法制度。对于刑期折抵“一刀切”地按日折算仅仅是体现在其“面子”上有利于被告人,并未真正从刑法学本义的规律去考虑其“里子”的问题。而其“里子”问题的本质就是日常的生活常理、常情。从日常生活逻辑上来看,时、日、月、年构成生活的基本单位,符合一般的规律,而规律具有客观性,是不因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被告人在判决之前被先行羁押的时间也是客观的,先行羁押的时间一律按照日折抵,违反了正常的时间规律,且按日计算过于繁琐,不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

第二,从法律解释上来看,刑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中关于“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也并未明确刑期计算都必须按日为单位,刑法规定拘役范围是一至六个月,有期徒刑范围是六个月至十五年,足见在刑法中是明确存在日、月、年为单位的刑期,如将被告人被先行羁押X个月,在刑期计算中强行将被告人先行羁押的X个月换算为Y天,只承认以日为单位的刑期折抵,这与刑法规定并不相符。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刑法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也可以扩大解释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一月折抵刑期一月,羁押一年折抵刑期一年。这种理解方式亦是在普通民众的理解范围之内,并未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符合扩大解释的法律含义。

第三,刑期折抵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也在为实体法律的适用提供保障,即通过把先行羁押的时间纳入到最终的刑法执行期,避免出现“一事二罚的局面”。除上述法律规定外,另有相应规定予以补充、完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2021年3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增设的第二款规定,以年计算的刑期,自本年本月某日至次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为一年;次年同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年本月某日至次年同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为一年。以月计算的刑期,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的前一日为一个月;刑期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照十五日计算。新修订的刑诉法解释对刑期计算规则作出明确的规定,从一定程度上也是承认对于被告人被先行羁押的时间,应按照先兑年月、后兑日的方式计算刑期,而不能一律按日折抵刑期。

作者:张进 陈孝峰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