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吴某以被害人刘某将其已交意向金的商品房售给他人为由,多次至刘某工作的某楼盘,以跟随、纠缠、脚踹及言语威胁等方式,要求刘某赔偿其损失。后又纠集高某、顾某等人,将刘某堵在样板间并反锁,夺走手机并威胁和强迫刘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2万元。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等人应当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等人应当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吴某并非随意选择作案对象。吴某之所以选择刘某作为作案对象,系因刘某将其之前意向购买的商品房转卖他人,其要求刘某赔偿损失的理由虽不尽合理,但有别于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无事生非、借事生非随意选择作案对象,其主观动机并不具备寻衅滋事罪行为人无事生非、借事生非及逞强耍横的心态。
其次,吴某的行为不具备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所要求的公开场合公然取财的形式。虽然吴某等人进行跟随、纠缠的场合属于公开场合,但其具体实施的犯罪发生在样板间的房间内,房门被反锁,外面人员无法自由进入。
最后,被害人基于暴力胁迫交付财物。被害人刘某独自一人被吴某等人围堵在样板间,被告人吴某进而夺其手机,并以暴力威胁。刘某系基于吴某等人暴力胁迫产生恐惧进而交付财物,而非寻衅滋事罪中基于行为人一贯的蛮横霸道作风,产生心理压力,为了息事宁人迫于无奈主动交付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