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性国家标准 是否可以作为判定安全隐患的依据
2023-11-20 16:33: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某大型商场内设置的儿童滑梯垂直高度3米,滑行段与地面的夹角是60度,滑梯直接与地面相连,没有出口段,且防碰撞区域着陆缓冲层系厚度仅1.5厘米的泡沫拼接板。检察机关认为根据《无动力类游乐设施儿童滑梯(GB/T27689-2011)》,儿童滑梯缺少出口段,防碰撞区域着陆缓冲层存在安全隐患。

【评析】第一种意见认为,《无动力类游乐设施儿童滑梯(GB/T27689-2011)》非强制性标准,本案不能依据该标准认定案涉儿童滑梯存在安全隐患。且案涉儿童滑梯有生产公司的产品合格证书,安装时经过了生产公司技术人员的检查验收;且自运营以来,儿童游乐设施上报的自查报告中无安全事故发生,不存在安全隐患。

第二种意见认为,《无动力类游乐设施儿童滑梯(GB/T27689-2011)》虽非强制性标准,但是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在没有强制性标准可以适用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认定案涉儿童滑梯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据。案涉滑梯缺少出口段,儿童滑下来后缺少缓冲,存在安全隐患。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中,案涉儿童滑梯无出口段,缓冲区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无动力类游乐设施儿童滑梯(GB/T27689-2011)》的相关要求。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游乐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这里的“国家标准”包括国家推荐性标准,国家推荐性标准因被法律所引用而具有强制力。因此该标准可以作为认定案涉儿童滑梯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据。案涉滑梯缺少出口段、防碰撞区域着陆缓冲层,因而存在安全隐患。

作者:司迎松 汤巧茹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