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21年12月14日晚10时左右,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蒙面持一把水果刀进入王某川、赵某荣卧室,用刀指着王某川的肩胸位置,胁迫索要现金26000元,在得知王某川家中无现金后,又将王某川妻子赵某荣控制带离,胁迫王某川第二天将钱放到指定的路边草垛上,拿到钱后将赵某荣送还。后胁迫将赵某荣带离王某川家欲带至其家中控制。途中,因被害人赵某荣哮喘在路边休息时,王某某将头套套在被害人赵某荣头上,并用胶贴纸贴住赵某荣的嘴途中胶贴纸被撕掉其未阻止。后在经过王某川弟弟王某强门口,赵某荣挣脱王某某拉住她的手,径直逃向王某强家,王某某并未追赶,掉头折返离开现场。
【分歧意见】关于本案的定性和罪数,实践中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某在抢劫中止后另起犯意,实施绑架行为,应以抢劫中止与绑架既遂并罚;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某在抢劫未遂后犯意转化,应以抢劫罪从重处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倾向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是犯意转化,而非另起犯意。所谓犯意转化,具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行为人以此犯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却以彼犯意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对此种情形的犯意转化,有观点认为是想象竞合处理,择一重罪。另一种是在实行犯罪过程中犯意改变,导致此罪与彼罪的转换。对此处理是:犯意升高者,从新意(变更后的意思),犯意降低者,从旧意(变更前的意思)。而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的主要有三个重要区别:一是行为继续过程中,才有犯意转化的问题,如果行为已经终了,只能是另起犯意;二是同一被害对象才有犯意转化的问题,如果针对不同对象只能是另起犯意;三是两个法益之间有包容关系时,才可能存在犯意转化,如果没有包容关系,则应当认定另起犯意。
具体本案中,首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入户抢劫的故意实施了入户抢劫行为,在抢劫过程中因被害人家中无现金而未得逞,此时入户抢劫的行为并未终了,符合成立犯意转化的第一个方面;其次,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无论是此前的入户抢劫,还是此后的绑架索财,其针对的对象始终是王某川,即都是向王某川索要钱财,仅是手段方法不同,符合成立犯意转化的第二个方面;最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前后实施抢劫和勒索财物绑架,抢劫罪的法益包括财产法益和他人生命、身体健康法益,而勒索绑架罪的法益即包括他人人身自由和财产法益,两罪的法益之间包容关系,符合成立犯意转化的第三个方面。
综上,笔者倾向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持刀入户抢劫,在抢劫未遂后转化犯意实施绑架,根据犯意转化的处断原则,犯意升高者,从新意(变更后的意思),犯意降低者,从旧意(变更前的意思)。鉴于王某某实施的入户抢劫法定刑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而实施的绑架罪属于情节较轻情形,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属于犯意降低者,应从旧意,应当认定抢劫罪,鉴于存在未遂,应以入户抢劫未遂定罪量刑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