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市甲县市民仲某为从事网约车服务,从某市交通运输部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营运范围为某市市区。2021年10月,仲某在某市乙区驾驶小型轿车,因疏于观察道路情况导致发生事故,造成二人死亡。后乙区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仲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月,某市公安机关吊销仲某的驾驶证。
【评析】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处置仲某持有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业资格证书,产生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是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仲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不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从事网约车服务驾驶员的条件,应当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吊销仲某的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第二种观点是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应当由某市交通运输部门注销仲某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仲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已不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的条件,但不能依据该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仲某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而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因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管理,应当适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其次,本案中仲某的驾驶证已被某市公安机关吊销。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仲某驾驶证已被公安机关吊销,因此依据上述规定由发证机关即某市交通运输部门注销仲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依法收回或者进行公告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