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向债权人允诺还款应承担连带责任
2023-11-20 17:18: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1年2月,被告罗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苏某借款10万元。苏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10万元款项交付罗某,罗某向苏某出具10万元借条一份,约定2021年9月还款。借款到期后,经苏某多次催要,罗某均未能清偿。被告陈某系罗某之子,在苏某催要借款期间,陈某多次通过微信、短信向苏某发送信息表示其愿意偿还借款。2022年8月,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1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陈某辩称其未在借条中签字,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虽未在案涉借条中签字,但其多次通过信息向原告允诺还款,应认定被告陈某自愿加入案涉债务,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该条文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债务加入制度,让债务加入的认定有法可依,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债务加入制度与保证制度均具有保障债权实现的目的和作用,二者在成立条件、主体及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非常相似,但二者的债务属性及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又有本质不同。债务加入的方式主要可以归纳为三种:一是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作出单方允诺;二是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三是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协商一致加入债务。本案借款原发生于原告苏某与被告罗某之间,被告陈某作为第三人在借款到期后向原告苏某作出由其偿还借款的允诺,应认定陈某构成债务加入,并应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作者:曹洁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