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的说明与提示义务
2023-12-07 14:20: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甲建筑公司通过网络的方式在乙保险公司为施工人员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员中包含杨某,保险金额为80万元。在施工过程中,杨某不慎从高处跌落,经鉴定,杨某构成人身保险9级伤残。后杨某向乙保险公司理赔,乙保险公司以保险单中“特别约定”载明从事高处作业须系安全带,且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否则保险人应按保单规定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免赔20%,乙保险公司以该理由要求扣除20%,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引发诉讼。

【评析】

甲公司为杨某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依约缴纳了保费,乙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根据杨某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杨某的受伤是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事故所导致,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畴。乙保险公司提出保险单中的“特别约定”应扣除保险金额的20%,审理法院认为,该“特别约定”条款系乙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且减轻其责任,依法应认定为责任免除条款。从乙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流程视频中可以看出,投保人仅需在形式上确认已阅读并理解相关内容即可进行投保,上述特别约定的内容字体、大小、颜色一致,并未采用特殊字体、颜色或者符号等特殊标识进行提示,乙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该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故依法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乙保险公司对该判决未提起上诉。

作者:周立虎 张莉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