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至多个乡镇电灌站,盗剪配电柜与电机连接处的铜芯电缆线,作案20余起。涉案电灌站用于灌溉1000多亩田地。事后,李某将盗得的电缆线去皮变卖。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5万余元。
【评析】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只构成盗窃罪一罪,应当以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电力设备,客观上危害了公共安全,既构成盗窃罪也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是一行为触犯两罪名的犯罪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中,李某主观上对电缆线持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但是其明知在农忙季节盗剪电缆线的行为有导致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仍然对可能造成的后果持放任态度,是一种间接故意。
笔者认为,虽然盗取电缆线时涉案电灌站相关设备处于暂停使用状态,但时值农忙季节,农户随时会因用水需求启动电力设备,有别于枯水季节长时间不使用的情形。行为人盗取电缆线的危害行为,使得农户的生产、生活处于危险状态,足以构成危害公共安全。
本案从量刑档次上来看,破坏电力设备罪量刑起点明显高于盗窃罪;从侵害的法益来看,盗窃罪属于侵财类犯罪,而破坏电力设备罪系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侵害的法益更加复杂、罪责更重;从是否要求造成实际损害结果来看,破坏电力设备罪属于行为犯,不问犯罪数额,也不管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都要追究刑事责任。而盗窃罪一般认为是结果犯,即只有实际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的才能认定为盗窃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