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拍摄裸体视频并传播应如何定罪
2023-12-18 14:26: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张某(女)、李某(女)因私人恩怨,纠集朋友赵某(男)、王某(男)、曹某(男)等人,共同商定采用殴打、脱衣、拍裸照等手段对刘某(女)实施报复。后,张某、李某等人将刘某从家中拽出,对刘某扇耳光、拳打脚踢、脱衣服并拍摄刘某裸体的视频,王某、曹某将拍摄的视频传播,引起网络广泛流传。

【评析】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李某、赵某、王某、曹某共同商议通过殴打、脱衣、拍裸照等手段对刘某进行报复,后对被害人刘某实施了上述行为,并将拍摄的裸体视频传播,在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时应如何确定罪名?

第一种意见认为,强制猥亵与强制侮辱罪名的选择应该要看是否具有人身接触,当犯罪行为中没有实施猥亵动作时定强制侮辱罪,当实施了猥亵行为后则升级为强制猥亵罪,本案中脱衣的行为具有猥亵特征,应定强制猥亵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被告人的犯罪动机、侵害表现、侵害后果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时的感受综合考量确定具体罪名,本案中诸被告以侮辱、报复为目的,实施了一系列侮辱妇女的行为,应以强制侮辱罪定罪处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当犯罪行为中既包含猥亵行为又具有侮辱意图的可直接以强制猥亵、侮辱罪定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从本案诸被告人实施行为的主观目的和行为表现来看侮辱性质更为明显。本案犯意发起者之犯罪动机系报复,诸被告人案发前达成的犯罪合意亦为“殴打、脱衣服、拍视频”,故可见本案被告人实施的脱衣、拍视频行为,并非为满足个人性欲,而是为羞辱被害人,达到贬损其人格和名誉的目的。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本案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主要为殴打、强脱衣裤、拍摄其裸身被殴打的视频并传播,在场被告人客观上有条件实施而无一人实施抚摸、抠摸、亲吻等猥亵动作,从行为整体上看,侮辱性质更强。

本案的犯罪后果、侵害的法益来看,损害了被害人性方面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强制侮辱和强制猥亵行为侵害的法益不同,强制猥亵侵害的是受害人的性自主权,强制侮辱侵害的是受害人的性名誉权。性自主权,这是一种掌控自己的身体、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或者不作出亲密行为的权利;而性名誉权,是女性在性方面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本案犯罪后果主要为使被害人当众暴露裸体及使被害人裸身被殴打的视频在网络传播,该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人格侮辱远大于性侵害。

作者:刘阳林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