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关系中受益人应补偿受伤人
2023-12-18 14:50: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刘某与张某二人同为木工,经常一起外出干活。有时二人中一方遇到合适的工作时,会邀请对方一同前往。对于劳动所得报酬,二人一般平分。2021年9月,王某为搭建副业用房找到刘某,并要求刘某另找一人一起完成。后刘某找到了张某,二人一起到王某家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王某指示张某搭建横梁,并为其提供了一根之前建房用剩下的木缘,但该木缘较为陈旧,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张某在未佩戴安全绳且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钉该旧木缘,因木缘突然断裂致其从3.5米高处跌落。后经司法鉴定,张某受伤构成八级伤残。张某将刘某及王某诉至法院。

【评析】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个人合伙成员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导致身体损害,其他合伙成员对该合伙成员造成损害没有过错,但该合伙成员是在为合伙人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伤,根据公平原则,其他合伙成员作为受益人,应当对造成该合伙成员的损失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本案中,刘某与张某共同承接案涉工程,构成合伙关系。刘某作为合伙人,对施工现场负有安全监督和提示义务,其对张某的盲目施工行为疏于提醒,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因此,刘某作为合伙人,应在受益范围内对张某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张某从事木工多年,其应明知在三、四米高处施工存在较高的危险性,但未采取充分、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其在施工作业中安全防范意识不够,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遂酌情确认张某的损失自负60%,王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刘某承担20%补偿责任。

作者:李晓晴 刘娟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