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贴身讨债”致人自杀的行为定性
2023-12-18 15:01: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李某为逼迫张某还债,安排人员24小时紧盯张某,在张某家中同吃同住,跟随出行,并在张某睡觉时砸坏张某家中电器、家具等,以恐吓张某。导致张某不堪其扰,跳楼自杀。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为迫使张某还债,安排人到张某家里同吃同住、跟随出行等手段,对张某实施24小时监控,严重限制了张某的人身自由,造成严重后果,因而构成非法拘禁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安排人长期跟随张某,并且通过打砸财物恐吓张某,导致张某自杀的严重后果,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非法拘禁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只有达到剥夺自由的程度,才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本案中,张某不论是身体还是心理,均未达到被人控制失去自由的程度,张某可以自主决定行程,其人身自由并未被剥夺。第一种意见错误地将限制人身自由与剥夺人身自由等同,扩大了非法拘禁罪的适用范围。

本案中,李某及其同案人员不间断贴身跟随张某,并且打砸张某家庭财物的行为,对张某产生了较强的恐吓作用,严重影响了张某的日常生活、工作,并且造成张某自杀的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该条不是罪名认定,而是“情节严重与否”认定)李某及其同案人员的行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作者:陈旭东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