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使用自己的计算机将“木马”病毒通过“YY”聊天软件发送至柯某的计算机,获取柯某的游戏账号和密码后,又通过远程操控进入柯某的游戏账号,窃取柯某的游戏装备,销售后获利42734元。
【评析】
关于李某行为的定性,形成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游戏角色的装备属于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李某窃取柯某游戏装备获利42734元,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装备非法销售获利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李某通过给柯某的计算机植入“木马”病毒的方式,获取柯某的游戏账号和密码后,窃取柯某游戏装备,在认定游戏装备的价值时,因市场上该装备不流通,价格认定中心不予受理,无法对被盗装备进行价格认定,因此该装备没有、也不可能有可被普遍接受的价格计算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就可以被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该案李某的违法所得为42734元,可以被评价为“情节特别严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行为目前宜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将李某的行为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可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