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作出后诉讼费如何退还
2023-12-18 15:12: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某工程公司委托丁某融资,丁某遂向顾某陆续借款300万元整,所借款项全部用于工程施工。后丁某一直拖延不还款,顾某遂起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丁某、某工程公司偿还顾某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2万元,减半收取2.1万元,由丁某、某工程公司负担。民事调解书作出后,法院仅向顾某退还其预交诉讼费的一半2.1万元,未向被告方收取诉讼费。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调解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法院已将一半的诉讼费退还顾某,剩余诉讼费由丁某、某工程公司直接向顾某支付。

第二种意见认为,调解协议中明确诉讼费由丁某、某工程公司负担,法院应将顾某预交的诉讼费全部退还,再向丁某和某工程公司收取诉讼费。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和《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本案中,顾某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为4.2万元,除非顾某自愿承担或同意由丁某、某工程公司直接向其支付,否则法院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4.2万元全部退还顾某,由丁某、某工程公司向法院交纳2.1万元诉讼费。若丁某、某工程公司拒不交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而不应将无法向败诉方收取诉讼费用的风险转嫁给胜诉当事人。故法院应向顾某退还4.2万元诉讼费,并向丁某、某工程公司收取2.1万元诉讼费。

作者:陈雪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