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交易欺诈如何认定
2024-01-16 10:01: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购买奥迪A6轿车一台,车价29万元,签约地点及交车地点均在该公司。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上一手经销商订购后,将涉案车辆从外地取回并办理了车辆牌照登记手续交付至王某。后王某发现车辆丢失遂报案,经公安侦查,该车辆系盗抢车辆,已由原车主冯某取回。交警支队作出撤销机动车登记决定书,因机动车所有人王某在不明知其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为伪造情况下,委托他人办理了小型轿车注册登记业务,并取得机动车号牌,决定撤销机动车登记。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汽车买卖合同,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购车费用,并给付三倍赔偿。

【评析】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形成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涉案合同的相对方为王某与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缔约时即已知晓本案事实,其没有隐瞒的主观故意,故王某认为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销售该车辆时有欺诈行为的意见证据不足。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车辆时隐瞒了涉案车辆系盗抢车辆事实,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的方式将涉案车辆包装成合法、未上过户的新车对外销售,已经构成欺诈。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王某并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车辆出厂合格证为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伪造,亦没有证据证明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明知该车辆的合格证为伪造还向王某销售,且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王某到车管所正常办理了车辆入户登记并履行交付义务,双方销售合同已履行完毕。

其次,从销售流程看,应是王某向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订购车辆在先,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其上一手经销商订购在后,并无证据证明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缔约时即已知晓本案事实,其没有隐瞒的主观故意。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发现车辆信息与之前不相符之处及时进行了披露,故王某认为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销售该车辆时有欺诈行为的意见证据不足。

第三,因为案涉车辆系公安机关认定的盗抢车,已被原车主追回,王某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王某与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应予以解除,对于相应的法律后果,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返还王某为购车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因购车已实际产生的利息损失。

作者:陶锐 王喆   编辑:厉欣